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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判定玖富借款人立即履约 支持被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黑龙江张某从玖富平台借款逾期被债权人起诉,当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

该案中,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被告通过互联网借款平台,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数、还款方式、每期还款金额,第二条约定 借款人同意在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可将本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人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方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出借人应将扣除的费用在划款同时支付给对应的收款方 ,第七条 若借款人晚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者未足额偿还当期款项,从逾期第6天(含)起,借款人同意每日按全部应还本金的0.658 (即年利率24%)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 。

法院查明,在协议签订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平台,将款项划至借款人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62 22账户内。被告未偿还过借款。2021年6月16日,原告出具《债权受让确认函》,载明基于《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全部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确认同意受让债权及向借款人追索的相关权利,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2022年1月17日,原告通过被告合同预留手机号码,以短信方式向被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借款协议》《债权受让确认函》取得出借人对被告的债权,作为债权受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自2017年4月7日起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持被告自2017年4月13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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