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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股吧(海思科)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一月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我所”)受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思科”)委 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我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 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1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 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 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 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2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海思科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海思科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系由王俊民、范秀莲、郑伟、新余天禾广诚投资有限公 司(原西藏天禾广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盛华康源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以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23 日,海思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山南地 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 19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俊民。 2010 年 11 月 22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460.00 万元,由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关积珍、毛岱以货币资金投入,注册资 本增加至 19,460.00 万元。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办理了相关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2010 年 12 月 24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和未分 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36,000.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2080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010 万股,并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注 册资本变更为 40,010.00 万元。 2013 年 3 月 11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 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80,020.00 万元。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3 3 日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3 年 9 月 12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 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8,027.00 万元。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 年,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海思科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海思科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思科现持有西藏山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海思科的基本信息如下: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泽当镇三湘大道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8027 万元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41928586E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和诊断药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易 燃、易爆及剧毒化工原料)、药用辅料及 I、II、III 类医疗器械;6822 医用光学器械、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中、西药品及新产品的研究、开 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进出口贸易;企业品 牌维护及推广,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管理咨询,营销管理培训, 网络数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4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思科不存在因违 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根据公司章程需提前终止的情形,海 思科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思科依法设 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注册资本金及 名称的变更均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试点指 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根据《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对照 《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 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 “依法合规原则”的有关规定。 5 2.自愿参与原则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 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的有关规定。 3.风险自担原则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 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三)项“风险自担原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员工,参加对象 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全部参 加对象均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计划。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1】亿元,具体参与员 工约为【5】人,其中,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监 事会主席梁勇、监事刘涵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萌】,合计认 购份额约为【6,00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60】%, 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约为【4,000.01】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 份额的比例为【40】%。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 “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的有关规 6 定。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 得的资金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解决方式的有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 全额认购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该结构化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成立后将资金委托兴证资管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受 托管理,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上限为【2.02】亿元(含),并按照不超 过 1:1 杠杆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受让公司前期回购 的股份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五)项第 2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解决方式的有关规 定。 3.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 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兴证 资管设立的定向计划所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该定向计划通过受让 7 公司前期回购的股份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持股期限的有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 总额上限为【1.01】亿元(含),《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 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计划 全额认购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该结构化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按照不超过 1:1 杠杆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该定 向计划的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上限为【2.02】亿元(含),以该定向计 划的规模上限【2.02】亿元和公司回购股份价格【18.7544】元测算, 该定向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1077.0806】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9970】%。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 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关于员工持 股计划持股规模的有关规定。 4.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将委托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 2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委 8 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 构,所有持有人均可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 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七)项第 1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设置的有关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合法、合规。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一)草案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草案包括了以下内 容:1.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2.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3. 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 来源;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6. 公司融 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7.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8. 员 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9.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0. 员工 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11. 其他重要事项。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9 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征询职工意见情况 海思科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向职工下发《海思科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征询员工意见的说明》 的方式,充分征求了职工意见。 2.董事会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3.监事会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两名关联监事回避表 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 因此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意见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张鸣、陈龙、余红兵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 10 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 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5.法律意见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如涉及 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信息披露 公司已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 告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仍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履行了其他必要法律程序。 五、结论意见 1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熊英亮 经办律师:熊英亮 于少娟 年 月 日 13

海思科股吧(海思科)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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