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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最新消息公告(铜陵有色最新消息)

  和讯网消息 铜陵有色分公司金昌冶炼厂原党委书记潘洪斌,伙同铜陵有色金祺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再胜等,贪污公款123.28万。不仅如此,潘洪斌还滥用职权,造成140万国有资产流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款50万。

经法院查明,2006年3月30日,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铜陵有色”)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潘洪斌任金昌冶炼厂(铜陵有色分公司、非企业法人)党委书记,全面主管厂党委工作。潘洪斌上任后,沿袭前任领导做法违反规定在账外私设小金库。

2010年至2013年,潘洪斌利用职务安排金昌冶炼厂在铜陵有色三利磨料有限公司(下称“三利磨料公司”)、铜陵二冶金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州公司”)销售的黑砂等收入共计483.6万元作为账外小金库收入,分多次转入金某策划公司(全称铜陵有色金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会计肖某和陈再胜处保管,由潘洪斌直接负责非法管理和使用工作。

侵吞公款123.28万元

2012年3月5日,陈再胜根据潘洪斌安排,购买一辆奥迪。陈再胜后将车辆过户到潘洪斌个人名下,又将经手购买奥迪轿车支出的金昌冶炼厂小金库资金43.59万元记入工作笔记本中。

2013年2月,潘洪斌决定把金昌冶炼厂放在陈再胜、肖某处保管的61.68万元资金的小金库停掉,不再进账,但还正常支出。潘洪斌分得1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炒股,陈再胜分得15万元用于本人开支,铜陵有色金昌冶炼厂原党委委员、党群工作部部长才洪波分得1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肖某分得小金库结存利息奖励2万元,剩余资金14.68万元用于潘洪斌个人安排的吃喝等开支。

另查明,2011年8月,金某策划公司为了业务需要,决定出资30万元注册子公司金某网络公司。由于资金不足,陈再胜擅自决定将金昌冶炼厂小金库资金18万元借给金某策划公司使用。

2014年8月26日,肖某根据陈再胜安排将18万元注册款转入金某策划公司账外小账。2014年10月16日,陈再胜在小账上报销招待费用1万元。同月29日,金某策划公司保管账外小账的出纳沙某将剩下的17万元作为归还金某策划公司注册资金汇入陈再胜银行账户。2016年6月26日,因潘洪斌被查处,陈再胜将18万元通过沙某交至金某策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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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最新消息公告(铜陵有色最新消息)  第1张

综上,潘洪斌、陈再胜共同贪污123.28万元,才洪波参与共同贪污15万元。

滥用职权造成140万元资产流失

2011年年初,金昌冶炼厂决定将下属的三利磨料公司注销掉,在清理三利磨料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三利磨料公司持有华源金昌公司140万元法人股,后金昌冶炼厂党委书记即潘洪斌等人开会决定将该140万元法人股转让给金某策划公司。

2011年5月潘洪斌违反规定,私自决定用金昌冶炼厂小金库资金让金某策划公司收购三利磨料公司持有的股权。后陈再胜安排肖某将140万元金昌冶炼厂小金库资金汇入金某策划公司账户,到账后金某策划公司与三利磨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140万元给三利磨料公司,金某策划公司遂持有了华源金昌公司的140万元股权。

2013年9月,金昌冶炼厂小金库被彻底清理掉,后潘洪斌在卸任金昌冶炼厂党委书记和退休时均未向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金昌冶炼厂在职领导汇报或交接小金库140万元股权事项。

2016年1月至3月,经潘洪斌决定、陈再胜经办,金某策划公司持有的140万元华源金昌公司股权以147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自然人刘某3。2016年4月刘某3支付了30万元给金某策划公司,至2017年2月24日,刘某3已付清金某策划公司147万元股权转让款。

获刑六年罚款50万

案发后,陈再胜自动投案,其亲属代为退出25.1万元;潘洪斌亲属代为退出76万元;才洪波退出15万元;案外人肖某退出2万元。以上款项均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此外,陈再胜交至金祺策划公司的注册款18万元、金祺策划公司出让华源金昌股权所得款147万元亦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洪斌作为国有公司即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冶炼厂党委书记,在从事国有公司的组织、领导、监督与管理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32759.20元,数额巨大;潘洪斌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滥用职权,造成14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陈再胜与潘洪斌勾结,利用潘洪斌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1232759.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才洪波与潘洪斌、陈再胜勾结,利用自身和潘洪斌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潘洪斌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

铜陵有色最新消息公告(铜陵有色最新消息)  第2张

故判决:一、被告人潘洪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陈再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才洪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

宣判后,潘洪斌、陈再胜和才洪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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