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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股票(平高电气)

平高电气销售经理行贿受贿二审改判

和讯网消息 7月1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陶红彦受贿、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陶红彦作为平高电气销售公司副经理受贿索贿达198万元,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数额达10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处陶红彦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陶红彦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红彦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豫1282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判处陶红彦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原审被告人陶红彦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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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陶红彦,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毕业,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任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兼任北京平高公司经理;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监,分管北京平高公司的业务;期间2010年任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营销部副主任,2011年3月任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任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捕前任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5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经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10月22日,被告人陶红彦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去美国办理签证缴纳出国保证金为由,让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北京国瑞恒高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支行给其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给其转存30万,占为己有;在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李香丽为了和被告人陶红彦打点关系,两次共向其行贿20万元;2008年,被告人陶红彦以在北京开展业务为由,向李某索要一辆价值81700元的黑色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自用。案发后,黑色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已被追回。

2007年,被告人陶红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代理商南京千安电气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崔某5万元现金。收受代理商陕西维柯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另案处理)一块芝柏手表,价值100080元。期间,陶红彦还向代理商索贿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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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陶红彦还存在行贿行为。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陶红彦和时任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1(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去新疆购买了价值100余万元的玉石,被告人陶红彦支付20余万元,余款二人要求公司代理商王某支付,王某支付现金10余万元,2011年9月28日,通过银行汇款68万元。后该玉石由魏某1送给时任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2。

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陶红彦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被告人陶红彦交代侦查机关已掌握的被告人陶红彦向李某索贿及第四起犯罪事实外,主动交代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及行贿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及行贿罪判处陶红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陶红彦提出上诉称不构成行贿罪等情况。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法院均予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陶红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及索要他人财物,受贿数额达198.17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多次索贿,属情节特别严重;陶红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1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上诉人陶红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陶红彦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司法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陶红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在行贿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对其所犯行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陶红彦犯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既未认定上诉人陶红彦具有自首情节,又违反“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陶红彦所犯行贿罪并处罚金,均应予纠正。

法院二审改判,陶红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指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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