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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集团(澄星)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消息 近日,澄星股份发布公告称,2017 年 8 月 14 日,公司、李兴、周忠明、傅本度、夏正华、华平、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0 号)。

此前,2015 年 12 月 22 日,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5027】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会调查完毕。

澄星集团(澄星)  第1张

江苏证监局表示,经查明,澄星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1 年至 2014 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二、澄星股份 2011 年、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澄星股份 2011 年末应收票据虚增 29,780 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 29,780 万元。2012 年末应收票据虚增 29,513.80 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 20,000 万元,预付账款虚减 9,513.80 万元。其中包括对票据延迟入账虚增应收票据,虚减其他应收款与份通过不真实的票据交易行为,虚增应收票据,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职情况的陈述

澄星股份 2012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签字财务总监周忠明承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是由其决策、安排的、对该事项未勤勉尽责。公司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对此不知情,或者在被检查调查时才知悉该事项。

综上,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 2011 年、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对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澄星集团(澄星)  第2张

此外,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李兴、周忠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较为严重;傅本度作为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李兴、周忠明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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