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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光电售后(远方光电)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光电 公告编号:2017-040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上。 2、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 2 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7,473,405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8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12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8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 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6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8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13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535 潘建根 2 08*****568 杭州远方长益投资有限公司 3 00*****677 孟欣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1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6 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 咨询联系人:张杰 咨询电话:0571-88990665 传真电话:0571-86673318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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