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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内幕交易中色股份期间

消息 8月29日,内蒙古证监局公布对李琳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李琳,女,1964年4月出生。李琳供职于中国有色集团财务部负责档案管理,其在提取资料编号时,知晓了“中色股份”将发布高送转的方案,随后利用其个人账户内幕交易“中色股份”股票,非法获利8.37万元。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李琳没一罚一,合计罚没1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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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高送转的内幕信息如何形成?

2016年1月初,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股份或公司)时任董秘、证代等人员根据中色股份2015年财务情况研讨了利润分配事宜。2016年1月29日,董事会办公室初步提出10股派发0.5元现金股利并转增10股的利润分配方案。2月3日,中色股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上审议通过了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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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中色股份向其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集团)报送《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请示》。

收到请示后,中色集团总会计师武某批示由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016年3月16日,张某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投资部、企业发展部、战略研究室、审计部等五部门发函征询相关意见,至2016年3月18日,五个部门均书面回复同意中色股份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4月11日,中色集团召开党委会暨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一致同意中色股份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6年4月20日就此事向中色股份书面回函。

2016年4月25日,中色股份披露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根据公司年报,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

李琳知悉内幕信息 全仓买入中色股份获利逾8万

李琳于2009年开始任职于中色集团财务部财税管理处,2015年12月底调入预算管理处,在两个处室的工作职责均为财务部综合性工作,包括财务部档案管理工作。财务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提交上会前,需按流程在李琳处提取会议议题编号。2016年3月28日,张某拿着经由武某签批的《关于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到李琳处提取会议议题编号,李琳拿着文件在议题编号表上抄下了该议题题目“股份公司2015年分红审核意项”并编号,文件首页明确记载了中色股份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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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李琳”账户买入“中色股份”37,000股,成交金额487,290.00元。4月28日和5月31日,“李琳”账户卖出“中色股份”37,000股,成交金额合计573,182.00元,实际获利83,728.10元。“李琳”账户买入中色股份资金主要来源于李琳母亲臧某芬委托李琳代为管理的资金。

内蒙古证监局还查明,“李琳”账户买入和卖出“中色股份”均由李琳本人操作,2016年4月8日买入“中色股份”及4月28日、5月31日卖出“中色股份”均是通过手机上网委托下单,委托下单的手机号码为139XXXX2196,是李琳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李琳”账户自2010年9月卖出所持“中色股份”股票之后,2011年至2015年5年间该账户一直无交易,未持有证券,账户内资金余额几乎为零。

2016年3月28日至31日,该账户重新启用,共转入资金50万元,其中3月28日下午13时53分转入资金48万元,该时间与张某提取议题编号的时间高度吻合。“李琳”账户于4月8日买入“中色股份”,且仅交易该支股票,成交金额为487,290.00元,较该账户历史上最大单笔买入成交金额101,687.00元明显放大。对上述异常情况,李琳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李琳提出申辩被证监局驳回 内幕交易被罚没16.7万元

针对证监局查明的上述事实,李琳并未直接认同。在听证中,李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李琳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公司的职责仅是提供议题编号,其在公司的职务和职责意味着其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二,根据张某的证言,李琳也只是抄下了会议议题的题目,未提及李琳清楚看到了中色股份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复核,内蒙古证监局认为,第一,能否接触到或获取内幕信息与职务高低没有必然关系,在公司中,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有一些人员因所任职务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关系可以接触到或者获取内幕信息,比如打字员、文秘、档案管理员等;第二,根据张某的证言,李琳拿着文件在议题编号表上抄下了议题题目“股份公司2015年分红审核意项”。该文件题目具有极强的敏感性,李琳从事证券交易多年,可以根据文件题目及其抄写内容清楚地知道议题内容属于重大信息。《关于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文件题目下第一段即列明了中色股份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第一段共七行,文件字体字号为仿宋三号,李琳在抄写标题过程中有时间也有条件看到中色股份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加之李琳资金转入证券账户时间与张某提取议题编号时间高度吻合,综合上述事实之间的联系,有合理理由认定李琳知悉内幕信息。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李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中色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李琳违法所得83,728.10元,并处以83,728.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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